《公開資料守則》
 
政 府 應 該 運 用 可 供 使 用 的 資 源 ,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。 為 達 致 此 目 的 , 政 府 明 白 到 市 民 是 需 要 充 分 認 識 政 府 及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, 以 及 對 個 人 和 整 個 社 會 均 有 影 響 的 政 策 和 決 定 的 依 據 。
 
《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》 ( 《 守 則 》 ) 界 定 擬 提 供 資 料 的 範 疇 , 列 出 按 慣 例 或 因 應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的 方 式 , 並 訂 明 盡 快 發 放 資 料 的 程 序 。
 
《 守 則 》 授 權 和 規 定 公 務 員 除 有 特 別 理 由 外 , 按 慣 例 或 因 應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。 這 些 理 由 載 列 於 第 2 部 。 若 拒 絕 任 何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, 通 常 會 提 述 這 些 理 由 。
 
任 何 索 取 資 料 的 要 求 均 會 盡 快 及 妥 善 地 處 理 , 如 有 需 要 , 有 關 人 員 會 協 助 市 民 闡 明 其 要 求 , 或 把 要 求 轉 介 至 最 適 當 的 部 門 處 理 。 有 關 的 程 序 會 盡 量 精 簡 。
 
《 守 則 》 亦 載 列 有 關 要 求 覆 檢 或 投 訴 的 程 序 , 以 便 市 民 在 認 為 《 守 則 》 的 規 定 未 獲 適 當 執 行 時 知 所 遵 循 。
 
《 守 則 》 已 上 載 於 互 聯 網 , 網 址 為 http://www.access.gov.hk
 
申請索取資料的程序及收費
 
助 理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( 人 事 ) 被 指 派 為 本 處 的 公 開 資 料 主 任 , 負 責 確 保 所 有 根 據 守 則 提 出 的 公 開 資 料 要 求 , 均 能 按 照 指 定 程 序 獲 得 妥 善 處 理。
 

市 民 如 欲 索 取 本 處 保 存 的 資 料 或 紀 錄 , 可 來 信 本 處 或 提 交 有 關 的 申 請 表 格。 上 述 表 格 可 在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五 號 稅 務 大 樓 九 樓 本 處 的 接 待 處 索 取。 有 關 申 請 可 寄 交:

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五 號
稅 務 大 樓
九 樓
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
公 開 資 料 主 任
 

除 了 免 費 或 按 定 價 收 費 的 刊 物 外 , 市 民 索 取 資 料 複 印 本 時 , 須 按 下 表 繳 付 費 用:

使 用 A3或 A4紙 張 黑 白 複 印   除 法 例 另 有 規 定 或 經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批 准 外 , 每 張 收 費 定 為 每 複 印 本 港 幣$ 1.0 元 。(在 本 文 內 , 文 件 通 常 指 小 冊 子、 報 告 或 檔 案 所 夾 附 的 資 料。)
 
如 有 任 何 查 詢 ,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2594 5891 或 於 辦 公 時 間 外 傳 真 2507 3880 或 電 子 郵 遞 致 personnel@tela.gov.hk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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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/02/2010